住建部等5部门:缓缴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
发布时间:
2022-10-08
10月3日,住建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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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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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
01
9月30日,工信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并全面推行保函(保险)。
02
9月26日,人社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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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社保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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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3 投标保证金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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